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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相关问答

    发布时间:2023-05-09
    文章作者:
    摘要:
    柏图整理了几个关于出口出口退税的相关问题给大家进行解答

    问题 1:出口生产型企业如果明年对批量报关单不想走出口免抵退,因为销项差异从客户那里已经拿到补偿了;如果报这些报关单批量转内销报税,政策上是否允许? 

     

    柏图财税答:

    按照政策规定,如果出口企业想放弃出口退税,改为免税或者内销征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退税。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如果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如未按期申报退税、未按规定期限收汇等),也可以直接申请免税或内销征税。根据经验,在实际业务中企业是可以选择退税、免税、内销征税的。

     

    问题 2:出口退税时间限定,主要是哪一项没有做就会导致不能出口退税?

     

    柏图财税答:

    2020年1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其中第四条对出口退税申报等相关业务办理期限做出新规,简单来讲就是:
     
    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只要凭证和信息齐全,就可以来办理。同时,每年4月份也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但需注意,出口货物收汇或者不能收汇申报手续仍需按期办理,否则不能退税。

     

    问题 3:请问是不是只有本工厂自产的产品异地报关,才能申请出口退税?如果是外购的产品,异地报关,不能申请出口退税?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法规?

     

    柏图财税答:

    1.异地报关并不是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障碍,只是会加大税务机关对企业出口的合理怀疑,如果属于合理正常的出口业务,无论是生产还是外贸企业照样可以适用退税政策。
     
    2.如果是免抵退生产企业要将外购商品视同自产出口并取得退税,则需要符合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的规定,否则只能按照免税不退税的情况处理。

     

    问题 4:贸易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为何要6个月,国税局说要给供应商发函,这发函内容是什么,为何发函? 

     

    柏图财税答:

    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第一百零四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函调系统查阅调查函接收情况,在收到调查函后,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核查并复函。
    (一)对供货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并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对调查函所列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核查资料。
    (二)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在函调系统如实、完整、规范地填写《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附件23),经复函地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核准后进行复函。
    (三)复函地税务机关对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在复函时按自产货物复函,并在复函附件中对视同自产货物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复函地税务机关发现核查的出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的,在函调系统填写《关于调查外购或者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函》(附件24),向其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条的要求开展核查,并在函调系统填写《关于调查外购或者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复函》(附件25)进行复函。
    1.供货企业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且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
    2.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且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
    (五)复函地税务机关因下列原因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当自收到调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函地税务机关回复《延期复函说明》(附件26),说明不能按期复函的原因,可以延期60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仍无法完成核查的,应在复函中说明情况,选择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
    1.向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复函。
    2.供货企业正被增值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尚未有结论。
    3.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导致复函地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4.因供货企业拒绝、逃避等行为导致复函地税务机关无法正常开展核查。
    (六)复函地税务机关复函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再次函告发函地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
    1.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
    2.原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现有关工作已完成并有明确结论。
    3.原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至复函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仍无处理结果的,回复相同类型的复函。
    4.原复函类型为“暂缓办理退(免)税”,现有关工作已完成并有明确结论。
     
    再次复函改变原复函类型的(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暂缓办理退(免)税”除外),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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