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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发布时间:2022-11-16
    文章作者:
    摘要:
    各位会计遇到这种糟心事么,开具的20张专用发票全部被客户退回,理由是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要不要退回重开?

    税法暂未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

     

     

    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问这个问题的人在担心什么?其实就是税局认不认可这张发票,能不能抵扣。
     
    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说到底内控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
     
    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啊!
     
    虽然,财务工作要以谨慎性为原则,但还是要抓大放小,不必过于拘泥细节,难为自己也难为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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