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款项
香港准则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比内地广,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债券等一切应收债权。
内地准则规定发出存货计价可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而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其余方法相同。
内地准则一般以资产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而香港准则允许资产重估并考虑折旧的影响;同时内地准则对折旧方法的变更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而香港准则认为这是会计估计变更。
内地准则只允许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的费用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而香港规定凡为购建符合条件的资产(不一定是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资本化;
内地计算资本化金额=累计加权平均支出*资本化率,香港规定计算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
内地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冲减资产成本,香港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产成本。
内地准则判断是否融资租赁的条件之一是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而香港准则规定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a.内地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依法申请取得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诸如律师费、注册费等才能资本化。香港规定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时费用化,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开发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b.内地准则把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则把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
a.内地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以成本+溢价摊销(-折价摊销)-减值计价,香港规定持有至到期的债务证券的成本以此计价,非持有至到期的证券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且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b.内地规定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
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香港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摊销期限不超过20年。
内地规定重组利得不能计入收益,而作为资本公积,香港准则规定重组利得确认为收益;
内地规定以重组债权得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得入账价值,香港规定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
a.内地准则不区分同类及非同类资产的交易,香港准则区分。
b.内地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要确认收益,香港准则规定同类资产交换补确认损益,不同类资产交换要确认损益。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